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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永会与谢庚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会,谢庚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第1845号原告:赵永会,女,汉族,1982年11月7日生,住方城县。被告:谢庚烨,男,汉族,1989年5月25日生,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会与被告谢庚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会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赵永会负担。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津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