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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赵洪福与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一唐菜馆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福,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一唐菜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238号原告:赵洪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范晓美,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洪双,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一唐菜馆,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环城路力旺弗朗明歌四期R1-3、C-1-1幢109号房。经营者:赵爽,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王丹,住长春市南关区,系赵爽丈夫。委托代理人:徐连峰,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福与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一唐菜馆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福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一唐菜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洪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福撤回对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一唐菜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赵洪福负担。审 判 长  郑洪波代理审判员  薛 楠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