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8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姬庄孩与韩蔚兵、河南嘉天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冬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庄孩,韩蔚兵,河南嘉天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冬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530号原告:姬庄孩,男,1961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彦,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蔚兵,男,约50岁,汉族,河南省人,现住高平市。被告:河南嘉天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中华,任经理。被告:李冬,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原告姬庄孩与被告韩蔚兵、河南嘉天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冬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姬庄孩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庄孩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姬庄孩负担。审 判 员 申占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慧龙书 记 员 张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