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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丽华与武永红、乌兰浩特市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丽华,武永红,乌兰浩特市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84号原告:武丽华,女,1968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武永红,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兰浩特市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刘凤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尉迟加信,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丽华与被告武永红、乌兰浩特市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武丽华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丽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丽华承担。审 判 长  梁鑫明人民陪审员  钱国君人民陪审员  徐庆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