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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随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与马建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马建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102号原告随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解放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涛,总经理。被告马建安,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随州市。原告随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与被告马建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马建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建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8.5元,由原告随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冷明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