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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甘德勇与陈庆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德勇,陈庆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295号原告:甘德勇,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陈庆钟,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资阳市人,住资阳市乐至县。原告甘德勇诉被告陈庆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甘德勇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甘德勇负担。审判员  黄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