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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杰与李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李万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323号原告:刘杰,男。委托代理人:李成山,男。被告:李万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李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刘杰��担。代理审判员  田芷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巴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