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杰与李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李万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323号原告:刘杰,男。委托代理人:李成山,男。被告:李万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李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刘杰��担。代理审判员 田芷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巴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