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成杰与沙坪坝区徐生记百厨盛典大酒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杰,沙坪坝区徐生记百厨盛典大酒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0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杰。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风行,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坪坝区徐生记百厨盛典大酒楼,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A3T6XC。经营者:刘浪。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梅,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成杰因与被上诉人沙坪坝区徐生记百厨盛典大酒楼(以下简称“徐生记酒楼”)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成杰于2017年05月0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成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成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成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瑜审 判 员 赵 青审 判 员 乔 艳法官助理 陈紫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