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恢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居顺与楚军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居顺,楚军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恢140-6号申请执行人杨居顺,男,1953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楚军只,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杨居顺与楚军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楚军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楚军只中国人民银行存款账户62×××**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太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