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立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立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立鹏,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2016年2月2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立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吕立鹏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13-1号火龙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机,窃得张某放置于面前电脑桌上的苹果牌iPhone7Plu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0元。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吕立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立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立鹏���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立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吕立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立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立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吕立鹏退赔被害人张筱凡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徐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