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彭丽、张洪林诉被告陕西尼瑞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省汉中体育运动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丽,张洪林,陕西省汉中体育运动学校,陕西尼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046号原告:彭丽,女,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原告:张洪林,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利,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汉中体育运动学校,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法定代表人:白雪峰,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尼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引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站、赵红雨,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丽、张洪林与被告陕西尼瑞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省汉中体育运动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丽、张洪林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丽,张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26元,减半收取11263元,由原告彭丽、张洪林负担。审 判 员 冯汉军人民陪审员 刘建成人民陪审员 周春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