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就业服务局与红霞、阿民布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就业服务局,红霞,阿民布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727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就业服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四道街。法定代表人赛吉拉夫,局长。被执行人:红霞,女,蒙古族,1979年4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阿民布和,男,蒙古族,1964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16号新巴尔虎右旗就业服务局申请执行红霞、阿民布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6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红霞、阿民布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两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30308.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阿民布和在新巴尔虎右旗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的存款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