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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金良典当有限公司、郑建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金良典当有限公司,郑建斌,夏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金良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崇阳北路同安小区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7729407641。法定代表人:肖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敏,女,系原告福建省南平市金良典当有限公司经理,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郑建斌,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夏阿珍,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南平市金良典当有限公司与郑建斌、夏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办事处前进路房屋进行了查封,该房屋已被南平市建阳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限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目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翰元审判员  池 强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丽苓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