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汪在全与刘金蓉罗建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在全,罗建术,刘金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955号原告:汪在全,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建术,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刘金蓉,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汪在全与被告罗建术、刘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在全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在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0.00元,由原告汪在全负担。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