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潘国平与丁其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平,丁其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843号原告:潘国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南,泰兴市珊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其华。原告潘国平与被告丁其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