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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潘国平与丁其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平,丁其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843号原告:潘国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南,泰兴市珊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其华。原告潘国平与被告丁其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