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2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疆金茂实业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与林李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金茂实业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林李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938号原告:新疆金茂实业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负责人:李存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军,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李勇,住伊宁市。原告新疆金茂实业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与被告林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金茂实业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