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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柳朝贵等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2号被执行人柳朝贵,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县,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正在服刑。柳朝贵诈骗一案的(2015)三中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该判决,应没收被执行人柳朝贵个人全部财产,退赔中宝海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四亿一千二百五十一万零七百元,退赔被害人林建军人民币一千二百五十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和车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三中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晓勇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仕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