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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伟亮申请杨明昌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亮,杨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李伟亮,男。被执行人杨明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亮与被执行人杨明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伟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明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杨明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明昌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湘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