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行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建和诉泰兴市教育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建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行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建和。上诉人徐建和因诉泰兴市教育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1291行初1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建和原审诉称:请求判令泰兴市教育局对起诉人父亲(徐敬佐)1941年参加革命、1947年三次被捕未承认党员历史问题,按照国家、省相关审干政策作一公正真实的书面答复。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父亲1941年参加革命,1943年入党,1947年我党政军北撤,区领导要求躲后方。后被人告密,被捕三次,未承认是党员,未出卖同志,后逃往上海做苦工。1948年底回家即找组织,经领导批准,1949年2月进入教育队伍工作至退休。1985年“退改离”时教育局不认可前工作时间,即找组织领导,给看了1958年手写稿,盖有蓝章的历史结论书,又发现与事实不符,结论书写起诉人父亲“1943年前上学,秋工作入党”,实际是1941年参加革命工作。写起诉人父亲“自动投案自首”,又写关于“带党自首,查无依据,予以否定”。起诉人即从省档案馆调取了国家1953年、1957年的审干政策规定及省1956年向中央的请示函,后对照发现,1958年教育局根本未按国家、省审干政策公正处理。后一直向多部门及省巡视组反映,要求解决并作一份公正、真实完整的书面答复。直到2015年底,教育局作了一份极不负责任,而不真实的答复。现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决。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徐建和请求判令泰兴市教育局对起诉人父亲(徐敬佐)1941年参加革命、1947年三次被捕未承认党员历史问题,按照国家、省相关审干政策作一公正真实的书面答复。本案起诉人所诉之请求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徐建和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徐建和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判令泰兴市教育局对上诉人父亲(徐敬佐)1941年参加革命、1947年三次被捕未承认党员历史问题,按照国家、省相关审干政策规定,作出公正、真实、完整的书面答复。其事实和理由与其在原审法院起诉时相同。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上诉人徐建和请求判令泰兴市教育局对起诉人父亲(徐敬佐)1941年参加革命、1947年三次被捕未承认党员历史问题,按照国家、省相关审干政策作出公正真实的书面答复。该请求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徐建和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徐建和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瞿廷英审判员 顾连凤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