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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建武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武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武,男。2016年9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谭励君,是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武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绮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武及其辩护人谭励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黄建武在台山市金睿恒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伪造了刻有“台山市金睿恒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圆形印章1枚,并将印章交该公司员工签订合同时使用。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黄建武到台山市公安局南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刘某、雷某、伍某、林某1、林某2、李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相关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建武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建武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黄建武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建武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被告人黄建武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异议;2、被告人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伪造印章是方便员工开展业务,不是进行不法行为;5、被告人没有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并取得老板的谅解;6、被告人是初犯;7、被告人的犯罪恶性比较小。综上所述,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武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扣押的伪造公章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黄建武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建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建武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扣押的刻有“台山市金睿恒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圆形印章1枚,由扣押机关台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台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明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观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