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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勤诚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勤诚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执1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红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沈阳勤诚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苑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勤诚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先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尔顺执行员 : 关 勇执行员 : 姜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子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