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3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支行、应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支行,应爱琴,顾红,宁波海曙史汀润滑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李冬友,应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3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95355563K),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应爱琴,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顾红,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史汀润滑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86660-9),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主要负责人:被执行人:李冬友,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应爱珍,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支行与应爱琴、顾红、宁波海曙史汀润滑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李冬友、应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8月17日,该院以(2016)浙0204民初4182号民事裁定,轮候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应爱珍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的房地产。现因宁波市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案由本院继续执行。经查,上述房地产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现该院同意本院处置上述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应爱珍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