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学利、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吴胡同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利,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吴胡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892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利,男,1952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吴胡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吴胡同村。法定代表人:刘林章,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刘学利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吴胡同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07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1074.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