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恒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2007号安徽恒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周先德与你劳动争议一案,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6)合劳人仲案字第175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471元,返还申请人工资2500元;二、被执行人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费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中属于个人缴费比例部分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三、执行费5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账户名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账号:22×××35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