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61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刘某某离婚。事实和理由:朱某某与刘某某于1991年2月10日结婚,婚生子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刘某某于2011年2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朱某某因此起诉至法院。刘某某未出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朱某某与刘某某于1991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刘磊,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刘某某于2011年2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安达市吉星岗镇明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朱某某与刘某某于1991年2月10日结婚,刘某某已离家出走,无法取得联系。本院的调查笔录亦能证实刘某某已离家出走的事实。本院认为,刘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说明刘某某已无意与朱某某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对朱某某要求与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朱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中奎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人民陪审员  孙贵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