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泽龙与周小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龙,周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706号申请人张泽龙,男,汉族,生于1958年8月27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周小虎,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23日,住四川省冕宁县。申请人张泽龙与被执行人周小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执行,被执行人周小虎已履行完全部支付义务,应当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屏蔽被执行人周小虎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布。二、解除本院(2016)川1325执恢1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周小虎名下川W****2号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车辆型号SC6449D5)的查封。三、解除本院(2016)川1325执恢1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周小虎在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湾分理处6214************192账户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四、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清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