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春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3民初1232号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刘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春娟,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代理人陈艳文,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道物业公司)诉被告李春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道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XX,被告李春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艳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3671.22元(2013、2014、2015年度各1223.74元),2013年滞纳金2680元、2014年滞纳金1340元(每天按千分之三计算),共计7741.2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居住在原告物业服务区内,拖欠原告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共计3671.22元。原告曾多次催索,被告拒不交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之所以拖欠物业费,是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安全不好,2014年6月被告的车让人划了,找不到人,10月的时候小区九台车的轮胎被偷了,2015年被告和其他业主共计八台出租车让人砸了,2017年被告家门上让人画了粉笔痕迹,4月18日被告朋友家的门被人画上了标记,也在被告的小区住,5月2日就有人拿着钥匙去他家开门,防盗门锁大部分都不好使,摄像头没有好使过,车被砸时龙凤公安分局去调取监控没有调出来。作为业主,钱花了,门卫在那玩手机,什么都让进,小区内有很多小摊小贩,物业不管。小区卫生不好,楼道一个月内只拖一次,基本没见过拖地的,楼道里都是自行车、酸菜缸。被告跟物业说,物业说去协商,但是东西还在那。楼道的灯坏了没人修。楼道墙皮都是水的痕迹,墙皮都掉了。小区绿地都要死了,没人浇水、剪枝,树根下面都是死草和装修垃圾。排水不好,雨下大的时候满地都是水,防盗窗户的锁坏了找物业报修,没人来处理。没有保安巡逻。被告家楼下的路灯有不亮的,有的路灯灯头都要掉了,灯光也不亮。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物业费催缴单、欠费证明、入住通知单、收费许可证、前期物业委托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退回),欲证明原告是独立法人,具有收取物业费的资质,被告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被告欠2013年、2014年、2015年三年的物业费,每年1223.74元,共计3671.22元。被告质证称,对收费许可证有异议,其他无异议。被告提交照片31张,欲证明被告居住的小区存在安全问题、卫生不达标、墙皮脱落、私搭乱建、绿化不好、治安亭处没有人、地面不平、垃圾箱破损严重、道路积水、墙壁上画记号、楼道有自行车,有日期的照片是今年拍摄的,没有日期的照片是2013、2014、2015年拍摄的。原告质证称,该组照片不能反映出是在涉案小区内拍摄的,部分照片没有日期,不能反映出是在诉请拖欠物业费期间拍摄的,2017年的照片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收费许可证系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体现2017年日期的照片,因与原告主张拖欠物业费的时间段不符,本院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对其他照片因不能体现拍摄时间与地点,且原告否认,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依法成立、有合法收费依据及标准的物业公司。被告李春娟系大庆市龙凤区湿地福苑E14号楼4单元402室业主。原告系被告居住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拖欠原告2013、2014年、2015年物业服务费共计3671.22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及时足额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2013、2014年、2015年物业服务费共计3671.22元的诉讼请求正当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交的照片证据,除日期为2017年的照片与本案主张的物业费无关外,其他照片不能显现拍摄时间,不足以证实原告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因前期物业合同并未约定缴费日期,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671.22元;二、驳回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春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艳飞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