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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与龙麒凤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龙麒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8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95号。负责人余伟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曰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龙麒凤,男,汉族,1965年6月24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与被执行人龙麒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龙麒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截至2016年3月4日的透支本息合计174968.05元,并给付自2016年3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数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及滞纳金[标准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采取的上述强制执行措施,并表示不需要本院上门查找被执行人,现其同意在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海祥审 判 员  吴良根代理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孔维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