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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安新县泰信合金厂与河北科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泰信合金厂,河北科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74号之二 原告:安新县泰信合金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安新县。 法定代表人:苏继来,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彪,该厂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增斌,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科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 法定代表人:尚宝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锋,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7)冀0632民初7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河北科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4597.99元。现因原告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科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4597.99元的冻结。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XX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