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小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2017民终317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刘小林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3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叶健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玉,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林,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下称人保广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小林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39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小林是粤A×××××雅阁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2015年12月2日,刘小林为该车在人保广州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商业险,具体为:机动车损失保险(A),保险金额14864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B),保险金额1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D11),保险金额10000元/座*1座;不计免赔率(M),覆盖款A/B/D11。保单号为PDAT20154401T000090847,保险期间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1日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2016年5月10日07:58,刘小林因暴雨车辆水浸向人保广州公司报案。8:07,人保广州公司短信回复派员黄某进行查勘。2016年5月12日,刘小林再次向人保广州公司报案,人保广州公司短信回复告知黄石本田住店员为黎某,经办人为植某。2016年5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气象台出具《气象证明》,内容:2016年5月10日07时至08时,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附近地区出现短时强降水,其中新市自动气象站录得一小时降雨量为50.6毫米的降水(暴雨)。2016年5月21日,广州本田汽车第一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粤A×××××车辆《结算单》,因水浸维修费用为费10086元、汽车保养费用为307元。刘小林提交2016年5月10日广州市海珠区长青汽车服务部粤A×××××车辆拖车费150元收据。刘小林向原法院起诉时请求判令人保广州公司赔付保险金1023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刘小林在人保广州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商业险,有保单为证,双方无争议,双方构成保险合同关系。刘小林依约定支付了保险费用,人保广州公司有义务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理赔。人保广州公司无举证其已经履行了查勘义务,对损失结果,原审法院采信刘小林举证的广州本田汽车第一销售有限公司的《结算单》,确认刘小林此次保险事故损失为10086元。另,拖车费150元属施救费用,亦计入刘小林的损失范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关于发动机水浸发生的损失属于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属于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与约定赔偿范围包括暴雨内容冲突,应作有利于刘小林的解释。人保广州公司应对刘小林车辆因暴雨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本案中,无证据显示人保广州公司在保险事故中有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约定程序进行查勘、核定损失、告知理赔结果等,其构成违约明显,应承担赔付责任。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费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向刘小林赔偿保险金10086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向刘小林支付拖车费1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人保广州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刘小林的车辆损失是因发动机进水后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其为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范围,故对刘小林的诉请,人保广州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均说明发动机进水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免除赔偿责任。刘小林提供的维修清单,以及气象证明均显示其维修的项目,是因发动机进水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的免赔范围,人保广州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诉讼费用不属于人保广州公司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诉讼费不属于人保广州公司的赔偿范围。上诉人人保广州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人保广州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刘小林承担。被上诉人刘小林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车辆发动机进水而导致的损失,人保广州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人保广州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车辆因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应通过购买涉水附加险获得赔偿。否则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刘小林并未购买该险种,人保广州公司对免责条款也已尽到明确的说明解释义务,故人保广州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保险事故系因暴雨而导致投保车辆发动机进水。事故发生后,刘小林立即保险,并按人保广州公司的指令,将车拖至人保广州公司指定的4S店进行维修,并未在发动机进水后再次点火造成发动机损坏。根据双方签订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约定,因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人保广州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因暴雨导致的车辆进水产生的损失及拖车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人保广州公司所称,对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责任免除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条款依通常理解,系指发动机进水后造成发动机损毁的损失。本案中,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并未损坏。刘小林主张的理赔款仅是发动机进水后进行维护清理的费用。且由于对于该条款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根据法律的规定,亦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故人保广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人保广州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琦铭审判员 庄晓峰审判员 王泳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贵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