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智彪与被执行人赵宏善、李学文、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智彪,赵宏善,李学文,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619号申请人:智彪,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八一路188号353室,身份证号码62222419700513005X。被执行人:赵宏善,男,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住临泽县板桥镇壕洼园艺场,身份证号码622224198303065019。被执行人:李学文,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临泽县板桥镇壕洼村199-8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61101503X。被执行人:吴军,男,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甘州区小河乡西六村一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709087811。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智彪与被执行人赵宏善、李学文、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宏善及其妻子祝小霞的银行存款82153.5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李学文及其妻子张燕的银行存款82153.5元。三、冻结被执行人吴军的银行存款8215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