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喻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768号原告:喻某,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宏,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喻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喻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审判员 徐惠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