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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喻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768号原告:喻某,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宏,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喻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喻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审判员  徐惠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