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余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许德飞、谢德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德飞,谢德金,陈广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余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许德飞,男。申请执行人谢德金,男。被执行人陈广博,男。本院依据本院(2014)余执字第65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广博名下房屋及储藏间。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广博名下房屋及储藏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永洪审判员 肖兵生审判员 张昌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