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赖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赖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民初451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北胜,男,汉族,1958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赖某1,男,汉族,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徐某诉被告赖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北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赖某1离婚;2、婚生女儿赖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支付至女儿满18周岁。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告与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在阳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书,××××年××月××日生育女儿赖某2,现年6岁。婚后,原、被告双方性格严重不合,且被告又不珍惜和培养夫妻感情,反而经常为一些家庭小事与原告争吵,甚至被告还常常拒绝与原告说话,使用家庭冷暴力,双方感情日趋破裂,2016年原告与被告同意离婚,正当双方准备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告被检查出患有脑瘤,为使被告安心治病,早日康复,原告暂时未与被告办理离婚,但被告手术后又得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丧失了过夫妻生活的能力。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赖某1不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某与被告赖某1于2009年间自由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自愿在阳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赖某2。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还好,但双方有时会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产生矛盾。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自由相识后自愿结合,且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应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能珍惜家庭,平时生活中多注意沟通和理解,夫妻之间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多为女儿将来的健康成长着想,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现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赖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作任何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