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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琼仙滥用职权、受贿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40号苏琼仙:你因原审被告人李老伍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14)富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及(2015)昆刑监字第6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李老伍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再审作出公正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老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处置国有资产云发煤矿二号井,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李老伍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李老伍作为单位领导,主要决策者,在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违反关于转让国有资产的规定,在会议上个人决定处置国有资产,事后没有向上级组织汇报,属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