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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区支行与黄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区支行,黄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异52号案外人张某某,女,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黄珍,女,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某某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某某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人民陪审员  郁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