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刘俊勇、陈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俊勇,陈希,郑俐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30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500号北辰时代广场A1区。负责人:王顺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勇,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陈希,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郑俐伶,女,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刘俊勇、陈希、郑俐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