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霍勇、秦利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勇,秦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2557号申请人:霍勇,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秦利伟,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莘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鲁1522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17550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秦利伟在银行金融部门存款已采取扣划措施,在单位工资已采取扣留措施。申请人放弃对其余财产的强制执行,并同被执行人达成书面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25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增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