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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81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81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兴宁市。户籍所在地:兴宁市。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林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在其位于兴宁市石马镇小水村的住家内以电话、短信、微信的方式接受彩民投注“六合彩”。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接受下线彩民张某、陈某1、陈某2、林某1、陈某3、钟某、陈某4、陈某5、陈某6、何某1、何某2、陈某7、“汉香”、“地道”、“阿某”、“锦华”等20多人(均另处理)的投注,后将接受到的投注号码和金额汇总并通过赌博网站转投给其上线庄家。“六合彩”开码后,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转帐、现金交易等方式与其下线彩民输赢金额,通过微信转帐与上线庄家结算金额。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甲共接受张某、陈某1等人投注合计人民币73000元。2016年8月5日,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本市石马镇小水村传唤被告人陈某甲,并现场查获其用于赌博的手机一部、电脑一台、单据一批。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甲使用的华为牌手机内发现有赌博投注信息;被告人陈某甲使用的台式主机有登陆网络赌博网址,使用会员级账号mz1078访问赌博网站报表页面;使用会员级账号jk17访问赌博网站报表页面的情况。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写六合彩单据,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1部台式电脑主机、1部华为手机,辨认笔录,银行帐户明细对帐单,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票据,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证人张某、陈某1、林某1、陈某2、陈某3、钟某、陈某4、陈某5、陈某6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甲对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1部台式电脑主机及1部华为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可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