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民催1号申请人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西二环东辅道15号车间1(自编之一)。法定代表人郑锦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冲,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郧县,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信银行焦作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30200053/26252215(金额:壹拾玖万捌仟元整;出票人: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焦作分行营业部,出票人账户73×××63,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捌月壹拾柒日,汇���到期日贰零壹陆年贰月壹拾柒日,收款人全称杭州普瑞除湿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行农业银行杭州市瓶窑支行,收款人账号19×××29)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牛守海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毋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原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