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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472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胡某某,女,汉族,江西省住高安市。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某、胡某某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