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郑州百灵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百灵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京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3017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百灵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东2单元5层502号。法定代表人:伍朝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京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2单元5层505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玫合,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路229号。负责人:赵玉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玫合,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百灵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京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百灵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京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永廉审 判 员 高 翡人民陪审员 赵燕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蔚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