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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宋晋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晋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33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晋中,男,1964年4月4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太原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因吸毒于2016年10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晋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晋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宋晋中在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大东关街56号1楼3单元8号家中贩卖给李亚平毒品(冰毒0.87克,海洛因0.65克),被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冰毒3包共0.87克,土制海洛因7包共计0.65克及毒资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晋中的供述及交代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李亚平的供述及交代材料、扣押清单、宋晋中毒品照片、李亚平剩余毒品照片、赃款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缴纳凭证、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同步录音录像审核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诊断建议书、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文庙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由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暂不收押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晋中明知是毒品而向吸毒人员予以贩卖,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宋晋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晋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