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董爱青与杜建平、陈治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青,杜建平,陈治力,陈树旺,杜政伟,王如平,王鹏飞,陈树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592号原告:董爱青,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杜建平,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陈治力,又名陈志力,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陈树旺,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杜政伟,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王如平,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王鹏飞,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陈树凯,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爱青与被告杜建平、陈治力、陈树旺、杜政伟、王如平、王鹏飞、陈树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董爱青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爱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爱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爱青负担。审 判 长 刘海静人民陪审员 杨珊珊人民陪审员 杨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树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