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9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松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9执7号被执行人刘松,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本院在执行刘松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29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新庄审判员 高泽明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