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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9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松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9执7号被执行人刘松,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本院在执行刘松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29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新庄审判员  高泽明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