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国印与房玉成、王丽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印,房玉成,王丽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171号原告:王国印,男,198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玉成,男,成年,汉族,住荥阳市。被告:王丽梅,女,成年,汉族,住荥阳市。原告王国印与被告房玉成、王丽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国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季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芳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