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2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国印与房玉成、王丽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印,房玉成,王丽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171号原告:王国印,男,198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玉成,男,成年,汉族,住荥阳市。被告:王丽梅,女,成年,汉族,住荥阳市。原告王国印与被告房玉成、王丽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国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季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芳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