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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向昌梅申请执行付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昌梅,付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2执789号申请人向昌梅,女,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油草村大坪组**号。被执行人付德强,男,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向昌梅申请执行付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付德强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夜郎路建行家属房有住宅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付德强所有的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镇夜郎路建行家属房住宅一套(房产证号:000031**,建筑面积57.40㎡),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刚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露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