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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天佑与孙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佑,孙美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988号原告:张天佑,男,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孙美洁,女,汉族,1998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张天佑诉被告孙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天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佑撤回对被告孙美洁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天佑承担。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中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