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天佑与孙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佑,孙美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988号原告:张天佑,男,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孙美洁,女,汉族,1998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张天佑诉被告孙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天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佑撤回对被告孙美洁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天佑承担。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中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