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芳草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星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芳草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星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755号原告:重庆芳草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芳草地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33568D。法定代表人:王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均,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常,重庆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星宇,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芳草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星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芳草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星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芳草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芳草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星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芳草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昌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陶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