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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宏明与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天津市高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宏明,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天津市高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307号原告:程宏明,男,193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培训中心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4号。法定代表人:苏雨恒。被告:天津市高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204号。法定代表人:袁琳。原告程宏明诉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天津市高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程宏明以与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宏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宏明负担。审 判 长 胡        浩代理审判员 闫萍人民陪审员周义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史    凡    凡书 记 员 庞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