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宏明与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天津市高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宏明,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天津市高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307号原告:程宏明,男,193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培训中心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4号。法定代表人:苏雨恒。被告:天津市高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204号。法定代表人:袁琳。原告程宏明诉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天津市高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程宏明以与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宏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宏明负担。审 判 长 胡 浩代理审判员 闫萍人民陪审员周义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史 凡 凡书 记 员 庞 振 来自